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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金簡字第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羅富美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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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議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金簡字第1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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