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金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蘇怡
- 上訴人亞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金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亞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議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鳳瀴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金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