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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

原告
永發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訴訟代理人
曾煌翔
被告
邱新豪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 月22日上午9 時36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RAE-0158號營業小客車車牌兩面、行車執照壹張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起簽有靠行契約書,但被告違約,尚欠牌照稅、交通違規罰單等,經原告依契約書第6 條規定,解除雙方契約並請求返還車牌等,已經原告提出靠行契約書、繳交燃料稅收據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免執行之金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6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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