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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5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台灣紳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順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彥凱
訴訟代理人
呂文文律師
被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史孟元

張智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51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