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99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蕭淑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亞妤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