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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617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任我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佩芳
訴訟代理人
陳舜瑜
被告
杜拜時尚戀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宗民
訴訟代理人
白金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17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