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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5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周慧怡
即原告
之2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建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533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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