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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84號

確認質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葉藍鸚

上訴人
即原告
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靖資訊有限公司、瑞佳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質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98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884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質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