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644號
- 原告
- 僑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律品
- 原告
- 周顯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錦隆
- 被告
- 王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補字第16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