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振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彥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7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彥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