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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1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現代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仙合
訴訟代理人
陳麗美
被告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國112年3月14日具狀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22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返還總控箱價額70萬元及工程人員升降手動維修梯3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12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31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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