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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72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告
博愛大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理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電費之訴,非屬專屬管轄事件,而被告之公司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7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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