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瑞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