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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賴怡宏

  • 原告
    瑞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瑞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51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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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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