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4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川
- 訴訟代理人
- 黃耀鋒
- 被告
- 博愛大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理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