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19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康瓊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維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