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269號
- 原告
- 李國賢
- 被告
- 蘇昌麟
- 被告
- 雙發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珮琪
- 訴訟代理人
- 江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2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1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3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略。
計 算 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7,140元,又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中1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