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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11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趙子榮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榮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邱偉豪即旺群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132萬5277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院繳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119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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