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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島隆茂
訴訟代理人
徐康勝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8,15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304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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