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1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逸萱
被告
琢墨行銷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宗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發函通知原告補繳,惟其逾期未補繳;本院復於113年8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8月23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