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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430號

確認扣分函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黃蘭茵
被告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
被告
中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四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扣分函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430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扣分函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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