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85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王玉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胤茂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