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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樞健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博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35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1,583,327元;

㈡利息:112年9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6日止共113日。本金1,583,327元×(113/365)×年息6.125%=30,02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1,613,35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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