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07號
- 原告
- 周昭安
- 被告
- 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168元(含本金250,000元,加計自民國106年7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