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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774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許百元
被告
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月9日宣判,惟被告因誤至處所而遲誤到庭,並當庭及另以書狀聲請再開辯論,茲為維護當事人之防禦權,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774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訂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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