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119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樹榮
- 訴訟代理人
-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邱偉豪即旺群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132萬5277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院繳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3119號
黃敏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邱偉豪即旺群企業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132萬5277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院繳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