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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藍啟峰
被告
沈侑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對原告比出中指手勢2次,侵害原告名譽人格權,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原告請求賠償的金額太高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9分,騎乘車號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00號前,因不滿駕駛車號000-0000營業小客車之藍啟峰對其按鳴喇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之馬路上,對藍啟峰比出中指手勢2次,足以貶損藍啟峰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等情,業經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605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60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堪信為真實,足認被告於112年7月8日所為上述公然侮辱之行為,對原告已構成侵權行為。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著有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可資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於上開時地,因不滿原告對其按鳴喇叭,竟公然在道路上以比中指之手勢侮辱原告2次,原告之精神確受有痛苦,並斟酌原告現年37歲,被告現年26歲,及兩造之身分、地位、學歷、財產、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參見禁止閱覽卷宗內兩造戶籍及財產資料),認本件原告請求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5,000元為適當。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0元 免徵裁判費合 計 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39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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