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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85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被告
王玉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胤茂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850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