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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26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吳家怡
被告
偉博泰電子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子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22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款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