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1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凱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本院已於114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4,012元,該裁定並已於114年8月18日對上訴人合法送達,然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依前述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