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2787號
- 原告
- 銓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鴻汶
- 訴訟代理人
- 邱詩婷
- 被告
- 優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AWS服務合約」第44條約定(本院卷第2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1.事實及理由,引用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2.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685元。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AWS服務合約、電子發票證明聯及請求費用明細表等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合計1,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