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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2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陳義發
原告
陳義真
原告
簡鳳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義賢
被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8月6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23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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