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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16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趙子榮

抗告人
唐惠諼
相對人
德燁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魏嘉瑩
相對人
亞都麗緻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傲士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周永銘
代理人
劉志勇
相對人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抗告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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