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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張勝鈞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律師
被告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動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子倫
訴訟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趙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146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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