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46號
- 原告
- 張勝鈞
- 訴訟代理人
- 康皓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桂大正律師
- 被告
-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動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鈕子倫
- 訴訟代理人
- 莊郁沁律師
趙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