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金簡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慶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中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