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金簡字第50號
- 原告
- 李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桂挺等6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王尚宇、王凱、姜姿廷之訴。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而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且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再者,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非因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其訴為不合法,刑事法院原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張桂挺等6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45,000元與法定遲延利息。又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張桂挺等6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就被告王尚宇、王凱、姜姿廷所犯上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22條第3項、第174條第2項第3款、第179條等罪部分,參諸前揭說明,原告僅屬上開犯罪之間接被害人,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王尚宇、王凱、姜姿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惟仍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關於對被告王尚宇、王凱、姜姿廷等3人之訴。至於被告于慧正、黃筑佩、張桂挺分別經前開刑事判決認定違反(或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或幫助犯)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可知其規範目的在於防免證券交易之當事人因對方或第三人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而遭受損失,保護對象應及於投資人財產利益之不受詐欺,是原告對于慧正、黃筑佩、張桂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尚屬合法,附此說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告 罪名 1 于慧正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且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犯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以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9條、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2 黃筑佩 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且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犯同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以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9條、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3 張桂挺 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且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幫助法人行為負責人詐偽買賣有價證券罪,以及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第1項規定,而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幫助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 4 王凱 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9條、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 5 姜姿廷 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9條、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 6 王尚宇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非法出售有價證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