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26號
- 原告
- 吳家怡
- 被告
- 偉博泰電子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子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小字第52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