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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蕭如儀

原告
MARCO CHI-KEUNG WONG
原告
林采蓉
被告
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煒
訴訟代理人
楊韻敏

蔡瑋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所為114年度北小字第5254號判決對於原告等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自明。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渠等均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254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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