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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6087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信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訴訟代理人
楊勝雄
被告
許齊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桃園市中壢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查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有本院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足參。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6087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牌照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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