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6910號
- 原告
- 盧彥旭
- 原告
- 邱健銘
- 原告
- 李維中
- 被告
- 鍾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及聲明均引用兩造之書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著有17年上字第35號、19年上字第363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侵權行為,但被告否認原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自應就其主張被告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原告受有損害、被告之侵害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㈡再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侵害名譽權損害賠償,須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致他人受損害,方能成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先例、90年度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10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參照)。又按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為憲法第16條所明定,所謂訴訟權,乃人民於權利受損害時,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為一定裁判,或就所訴事實可認有告訴權者,得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請求偵查一定犯罪嫌疑之手段性的基本權利。國家為達成此項保障人民訴訟權之任務,依照訴訟權性質、社會生活現實及國家整體發展狀況,提供適當之制度性保障,故除能證明原告或告訴人有濫用訴訟權或誣指他人犯罪,致他人名譽受損之情況外,尚難僅憑其請求經法院認為無理由,或申告之事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而遽行推論係濫行訴訟或誣告或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之可言。告訴或自訴權,均屬憲法第16條賦予人民基本之訴訟權,凡犯罪之被害人皆得提出告訴或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而就所訴之事實足認為被害人者,即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憲法保障之權利,且尚難單憑嗣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確定,遽推論告訴人或自訴人係濫訴而認有侵害被告名譽權之情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參照)。
㈢茲分別論述如下:
1.經查,邱健銘、盧彥旭以鍾振盛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至9月20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oss振盛sam」或「帥氣的盛」,傳送如附表四所示之文字為由,對鍾振盛提出恐嚇刑事告訴,鍾振盛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北檢)以112年度偵字第12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盧彥旭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348號駁回再議;鍾振盛以邱健銘於111年7月22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Jimmy秋哥」之帳號,傳送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內容之訊息,及盧彥旭於111年5月25日,在FACEBOOK社群網站名稱「民視觀眾討論區」之粉絲專頁,以暱稱「AndyLu」之帳號,發表如附表六所示內容之留言為由,對邱健銘、盧彥旭提出刑事告訴,北檢以邱健銘所為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未符,尚難僅憑告訴人之主觀感受及片面解讀,即遽對盧彥旭以誹謗罪責相繩為由,以112年度偵字第706號為不起訴處分,邱健銘、盧彥旭雖嗣對鍾振盛提出誣告等刑事告訴,鍾振盛經北檢以113年度偵字第5195號、5196號為不起訴處分;鍾振盛以邱健銘於111年10月27日使用「Jimmy秋哥」之暱稱,在社交軟體 「LINE」的「王大哥大直第一特約」群組,指摘:「…鍾振盛臭幹… 」為由,對邱健銘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邱健銘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士檢)以112年度偵字第1566號為不起訴處分,鍾振盛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續行偵查後,邱健銘經士檢以112年度偵續字第253號為不起訴處分;北檢認邱健銘涉犯偽證罪嫌,以112年度偵字第703號、第29734號、第29735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邱健銘)確有加入本案群組,且使用本案帳號(「Jimmy秋哥」之帳號)一情,應堪認定。…㈢、綜此,即便被告於前案偵查中所為附表所示之證述與其他證人證詞有所出入,甚或與被告先前於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218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0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之作證內容相歧,然該等證述內容實與前案鍾振盛是否涉有公然侮辱簡浚浩犯行無重要關連性,尚不影響對於檢察官偵辦前案時之判斷,更對於法院就鍾振盛是否公然侮辱簡浚浩之裁判結果無涉,難認足以影響前案判決之結果故被告於前案偵查中所為附表所示之證述,顯非屬前案重要關係之事項所為之證述,縱屬虛偽,仍無從對其以偽證罪相繩」為由,判決邱健銘無罪;鍾振盛以邱健銘於112年2月25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鍾振盛恫稱:「Andy如與撿雞雞說要去探望你老婆ㄋㄟ(戴墨鏡表情符號)」為由,對邱健銘提出妨害自由等刑事告訴,北檢以「…『Andy如與撿雞雞說要去探望你老婆ㄋㄟ(戴墨鏡表情符號)』之言詞,並無以加害告訴人配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之具體惡害告知,…」為由,以112年度偵字第21253號為不起訴處分;鍾振盛以李維中於112年2月18日15時43分前某日時,在與LINE暱稱「Jimmy秋哥」所在某演藝圈群組內,張貼鍾振盛演戲截圖下方,繕打「鐘龜公」等文字為由,對李維中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北檢以「…實際繕打『鍾龜公』文字之人已遭人塗銷,無法確定是何人繕寫,…無法特定「鍾龜公」係告訴人,…」等為由,以112年度偵字第29033號為不起訴處分;鍾振盛以邱健銘於112年8月11日22時42分許,將通訊軟體LINE「振盛通告二區」群組之名稱變更為「鈡龜公通告二區」為由,對邱健銘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邱健銘經士檢以114年度偵字第1273號為不起訴處分;盧彥旭以鍾振盛於112年1月4日,在北檢調查111年度他字第10185號等案件開庭時,當庭表示盧彥旭性騷擾…等語為由,對鍾振盛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鍾振盛經北檢以112年度偵字第20665號為不起訴處分,盧彥旭聲請再議後,經高檢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0423號駁回再議;鍾振盛以盧彥旭於112年3月26、27日,以通訊軟體LINE,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某群組內,張貼「鐘竟然去搶主演的台詞來講」、「以資深前輩之姿態來分配工作」、「這些鏡頭語言,這老江湖不是混假的」、「簡單劇本竟然背不熟」、「正式來時,被導演糾正要演自然」、「出通告的人也懷疑;台灣戲劇圈有如此缺人才嗎?」等文字為由,對盧彥旭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盧彥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新北檢)以112年度偵緝字第7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盧彥旭嗣據此對鍾振盛提出誣告等刑事告訴,鍾振盛經北檢以113年度偵字第20877號為不起訴處分,盧彥旭聲請再議後,經高檢署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8095號駁回再議;鍾振盛以盧彥旭於112年8月23日晚上10時53分許,在成員高達324位之演藝圈通告群組中,以LINE暱稱「Andy Lu(盧)」張貼鍾振盛臉書之照片、公布鍾振盛之全名並公開不利於鍾振盛形象之網路新聞及以「群組只限發通告,不要有攻擊別人的行為,不然像鍾振盛上法院被判刑,希望大家能在這行業交好朋友,發大財」等語之文字誹謗鍾振盛,侵害鍾振盛之肖像、姓名、隱私、名譽權為由,起訴請求盧彥旭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079號、113年度簡上字第351號判決認定盧彥旭在群組中張貼網路新聞連結,難認構成侵權行為,而駁回鍾振盛之起訴及上訴;盧彥旭以鍾振盛於113年2月20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112年度北簡字第14079號民事事件開庭時,指摘盧彥旭犯後態度不佳、有前科及曾遭通緝為由,對鍾振盛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鍾振盛經北檢以「告訴人確曾於112年10月26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亦未有無端辱罵告訴人之情事…」為由,以113年度偵字第12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盧彥旭聲請再議後,經高檢署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6964號駁回再議;莊明智將其所居住社區監視器於112年12月10日攝得盧彥旭偕同李維中至該社區警衛室之畫面提供給鍾振盛,盧彥旭、李維中以鍾振盛於113年1月23日出具民事事件陳報狀檢附該社區警衛室之畫面為由,對鍾振盛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告訴,鍾振盛經北檢以114年度偵字第6368號為不起訴處分;盧彥旭以鍾振盛於113年9月11日中午12時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51號民事事件開庭時,指摘盧彥旭「藐視法庭」、「有犯罪、犯後態度不佳」為由,對鍾振盛提出公然侮辱、誹謗、詐欺取財等刑事告訴,鍾振盛經北檢以114年度偵字第6369號為不起訴處分;李維中以鍾振盛於111年12月18日23時8分許,在邱健銘LINE貼文下留言「@OptiPlex@竣皓你們兩個人看清楚現在還有人在設定你們兩個人是垃圾及臨演咖…」為由,對鍾振盛提出妨害名譽刑事告訴,鍾振盛經北檢以112年度偵字第36501號為不起訴處分,鍾振盛嗣對李維中提出誣告刑事告訴,李維中經北檢以113年度偵字第2225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北檢112年度偵字第12820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348號處分書、北檢112年度偵字第706號不起訴處分書、北檢113年度偵字第5195號、5196號不起訴處分書、士檢112年度偵字第1566號不起訴處分書、士檢112年度偵續字第253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1253號不起訴處分書、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1253號不起訴處分書、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9033號不起訴處分書、士檢114年度偵字第1273號不起訴處分書、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0665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0423號處分書、新北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350號不起訴處分書、北檢113年度偵字第20877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8095號處分書、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079號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351號民事判決、北檢113年度偵字第12131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6964號處分書、北檢114年度偵字第6368號不起訴處分書、北檢114年度偵字第6369號不起訴處分書、北檢113年度偵字第22251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考(見卷一第48至136頁、第318至至323頁、卷二第14至16頁),可知被告鍾振盛係懷疑原告涉嫌犯罪,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原告3人分別提出上述刑事告訴,及主張盧彥旭侵害其肖像、姓名、隱私、名譽而起訴請求盧彥旭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並非毫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等人格權之故意或過失,應屬被告訴訟權之正當行使,尚難單憑嗣後原告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被告經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079號判決駁回其訴,遽推論被告係濫訴而認有侵害原告3人名譽等人格法益之情事,且難認原告3人實際上受有損害並與被告上述行為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尚難謂原告3人對被告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是原告邱健銘主張被告對其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編號8、9所示侵權行為,及原告盧彥旭主張被告對其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侵權行為,暨原告李維中主張被告對其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侵權行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應屬無據。
2.至原告邱健銘主張被告有如附表一編號7、10所示侵權行為,但被告否認不法侵害原告邱健銘之權利,而觀諸原告提出之原證16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113年11月5日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114年6月25日變動審查後通知受扶助人(維持原扶助決定)各1紙上,均未記載檢舉人之姓名(見卷一第366至367頁),無從證明檢舉人係被告,且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經評議維持原扶助決定(見卷一第367頁),尚難認原告邱健銘受有實際損害。是原告邱健銘主張被告對其有如附表一編號7、10所示侵權行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亦屬無據。
3.另原告李維中主張被告有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謊稱李維中詐取法扶資源之侵權行為,但被告辯稱其未曾檢舉李維中詐取法扶資源,且就原告提出之原證16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113年11月5日函、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114年6月25日變動審查後通知受扶助人(維持原扶助決定)各1紙觀之,所載受扶助人均係邱健銘,其內容均無「李維中」之記載(見卷一第366至367頁),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為原告所述謊稱李維中詐取法扶資源之行為,自不構成侵權行為。是原告李維中主張被告對其有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侵權行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洵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盧彥旭20萬元、邱健銘18萬元、李維中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一:原告邱健銘主張被告有下列侵權行為
附表二:原告盧彥旭主張被告有下列侵權行為
附表三:原告李維中主張被告有下列侵權行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案發時間 侵權行為 1 111年7月22日 用line軟體傳要致人於死之類等恐嚇性文字恐嚇邱健銘。 2 111年7月22日 謊稱邱健銘用一刀斃命等語恐嚇鍾振盛,並對邱健銘提起恐嚇之訴。 3 111年10月27日 謊稱邱健銘在王大哥大直第一群組罵臭幹鍾振盛,對邱健銘提起妨礙名譽之訴(原證5士檢112年度偵字第1566號不起訴處分書)。 4 111年10月27日 謊稱邱健銘在王大哥大直第一群組罵鍾振盛臭幹鍾振盛,對邱健銘提起妨礙名譽之訴(原證6士檢112年度偵續字第253號不起訴處分書)。 5 111年12月中 先於111年2月在台北地檢署謊稱不在撿垃圾除敗類群組罵人,至士林地檢署做偽證指認邱健銘在同群組違法,證詞前後矛盾損害邱健銘(原證1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6 112年2月25日 謊稱邱健銘私訊:有人要拜訪鍾振盛老婆,對邱健銘提起恐嚇與個資法之訴。 7 112年7月 偕同邱健銘舊識莊明智用偽證檢舉邱健銘非法領取中低收入,企圖讓邱健銘喪失身分領取法律扶助。 8 112年2月18日 謊稱李維中在某群組罵被告龜公,向台北檢署謊報邱健銘能出庭指認卷宗內之不明代號為邱健銘,以此設局告邱健銘偽證。 9 112年8月11日 謊稱邱健銘變更被告群組名稱為鐘龜公2群。 10 113年5月 謊稱邱健銘與律師張寧州聯合詐取法扶資源。 編號 案發時間 侵權行為 1 111年5月25日 謊稱盧彥旭於臉書發表確診不會去演戲等語對鍾振盛加重毀謗。 2 111年9月13日 1.傳送死等恐嚇性文字威脅盧彥旭至法院翻供。 2.將盧彥旭放入演藝圈黑名單。 3 112年1月4日 於偵查庭以不實事證辱罵盧彥旭性騷擾女臨演。 4 112年3月26日 以塗改變造之證物誣告盧彥旭妨礙名譽。 5 112年8月23日 謊稱盧彥旭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與人格權提告索求盧彥旭賠20萬元。 6 113年2月20日 於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4079號113年2月20日開庭時辱罵盧彥旭前科犯。 7 112年8月11日 謊稱群組遭邱健銘變更為鐘龜公2群,謊報盧彥旭可以做證指認邱健銘。 8 113年1月23日 不法取得盧彥旭於桃園社區之個資,向台北地方法院陳報原告有時間去友人莊明智社區檢舉莊明智嫖雛妓但是沒有時間跟鍾振盛開庭,要求法院直接判被告賠原告20萬元。 9 113年9月11日 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51號113年9月11日開庭時,憑空無據辱罵盧彥旭犯後態度不佳。 編號 案發時間 侵權行為 1 112年2月18日 謊稱李維中在某群組罵鍾振盛龜公。 2 111年12月18日 利用網路影射原告垃圾遭提告,後竟然對李維中提起誣告之訴。 3 113年1月23日 不法取得李維中於桃園社區之個資,陳報到與李維中無關之個案。 4 113年5月 謊稱李維中與律師張寧州聯合詐取法扶資源。 附表四: 編號 使用暱稱 傳送時間 傳送內容 傳送對象 1 帥氣的盛 111年7月22日15時31分 我奉勸你講話對我客氣一點,我還可以幫你一條生路 邱健銘 2 帥氣的盛 111年7月24日15時31分 講太多了我會讓他死無葬身之地、反正你跟撿垃圾如垃圾三大垃圾會死人慘 邱健銘 3 boss振盛sam 111年9月13日 22時18分、 23時31分 你的惡行惡狀我一定會放在黑名單讓全台灣經紀人都知道、你死定了 盧彥旭 4 boss振盛sam 111年9月14日 2時23分、 12時50分、 20時11分 你好好的在牢獄中返行這7年的偽證罪、有讀過心裡學的,你說謊月想要辦解、你已經犯了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100%提告 盧彥旭 5 boss振盛sam 111年9月19日 9時7分、 16時24分 你也白癡笨蛋法律並沒有騷擾證人這條最不相信你就問律師、死到臨頭還不知悔改,那你就去監牢好好反省這7年的牢獄之災 盧彥旭 6 boss振盛sam 111年9月20日 16時24分 你真的神經病變的很重趕快吃藥吧 盧彥旭 附表五: 編號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1 111年7月22日 上午9時20分許 鍾小弟,你有 這種 見不得別人好的 不良心態~~你沒救了! 2 111年7月24日 下午3時22分許 你要自己好好檢討 不是在那裡見不得別人好~想著 想拉別人 下去陪你死啦~ 3 111年7月24日 下午3時49分許 試試看嘛(表情符號) 讓你上報(表情符號) 4 111年7月30日 下午3時49分許 應該 只有你,會死的很才對~ 5 111年8月16日 下午5時50分許 你再試試 洪檢察官 聽信不聽信 你的 掰話~ 6 111年8月16日 下午5時51分許 你再試試 你會不會被 再收到 傳票~~ 附表六: 「鍾振盛」(以FACEBOOK社群網站內建功能標記告訴人所使用臉書帳號)我沒演到位?你就有?很多臨演經常返回演,就你特別被拿出來講! 你去看看其他人怎麼說你:我幹嘛要忌妒或羨慕你??我的作品不比你少!我是會誠實報告自己身體狀況,確診不會跑去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