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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85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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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奕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豪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485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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