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6066號
- 原告
- 吳建庚
- 被告
- 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9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費3,190元後,尚應補繳2,9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