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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606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吳建庚
被告
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9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費3,190元後,尚應補繳2,9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9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宇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606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