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02號
- 原告
- 邱美珍
- 原告
- 戴章泰
- 被告
-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純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原告為發票人、民國110年10月1日簽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000元之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經查,原告所主張上開本票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司票字第10721號民事裁定准予就其中之624,000元及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7,098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