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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0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邱于真

原告
邱美珍
原告
戴章泰
被告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原告為發票人、民國110年10月1日簽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000元之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經查,原告所主張上開本票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司票字第10721號民事裁定准予就其中之624,000元及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7,098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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