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調字第1號
- 聲請人
- 牟晨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昱評間聲請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事實及理由中陳明:「相對人王昱評利用詐術將陪同調解人王宏正判死,以致於公然侮辱我的犯罪事實不追究,請求當場支出的修車費:壹萬壹仟元歸還聲請人。」並聲請調解。惟查,雙方業經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則前開爭議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宜循民事訴訟或其他適法途徑解決,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