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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96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禮賢名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補字第396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