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96號
- 原告
-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禮賢名厦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傅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北補字第39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