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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保險簡字第六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蕭忠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保險簡字第六二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郁芳
被告
乙○○
被告
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蘇崇昆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九六五號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九六五號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被告乙○○之交通肇事責任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保險簡字第六二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