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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四О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四О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高梅香
被告
立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四О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