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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全字第一二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全字第一二號

債權人
美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和益
債務人
戰略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毓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捌萬伍仟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除據提出起訴狀(業經本院分案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七九一四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外,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全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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