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五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黃雅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五九號

原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劉怡伶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五九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十六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

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及加計違約金第一個月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第二個月三百元、第三個月以上者六百元,詎被告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持卡在原告之特約消費商店內簽帳消費,至九十一年七月七日,尚餘二十五萬七千九百八十二元未給付,其中二十四萬七千四百零三元為本金,其餘則為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告無效,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消費明細表、持卡人帳單查詢表、經濟部函等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另給付違約金第一個月一百五十元、第二個月三百元、第三個月以上者六百元,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然查上開逾期違約金相較於國內其他銀行計算違約金之方式,本件明顯偏高,本院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按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算為適當。

四、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部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依據,應予駁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素月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黃雅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九五九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