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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六六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六六九號

原告
華伸橡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陸佰壹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中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九六六九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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