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232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232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