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970號

給付保養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北小字第970號

原告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賀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北小字第九七0號給付保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與被告間簽有電梯設備二台之維修合約書,

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約定維修費用每兩個月為一期,

每期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維修地點在臺北市○○區○○路三

段三0一巷二八弄三十之五十號。原告已依約履行完畢,被告卻

仍積欠原告九十二年四月至同年五月之維修費用五千元,經催討

迄不給付,為此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五千元,並加

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兩造所訂維修合約書第四條第4項約定,由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維修合約書為證,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維修款,自無不合。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依原告所提上開維修合約書第二條所載,被告應於原告完成電梯維修之十日內給付當期維修款,本件原告已完成九十二年四月及同年五月之電梯維修,被告至遲應於同年六月間即應給付所欠系爭維修款,被告迄未給付,原告自得依上揭規定請求被告加付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兩造所訂維修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維修費用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確定為一千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9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